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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及教師於課堂上播放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

在現代教育發展多媒體教學的潮流下,學校教師為輔助教學及提高學生學習興趣,有時會需要在課堂上播放影片,一般而言,教師如欲於課堂上播放影片用於教學,主要有以下2種方式:

  1. 運用教室本身既有的器材或學校視聽設備於教室播放
  2. 運用學校電腦網路系統播放供多數班級收看

上述第1種情形,即在課堂中播放,所播放之影片,不論是以光碟或錄影帶等媒體呈現,均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視聽著作,而對學生播放,屬於對於特定多數人(公眾)的「公開上映」行為。一般來說,坊間許多影片的光碟或錄影帶發行公司或代理公司,通常會發行「公播版」或專供學校使用之「教育版」,授權得在學校公開上映,教師如利用這些影片在課堂上播放,自屬合法。惟如教師欲在課堂上播放之影片非屬「公播版」或「教育版」的影片光碟或錄影帶(例如僅供個人家庭內觀賞之家用版),應注意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必須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以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如屬上述第2種情形,即教師運用學校電腦網路系統播放影片,則涉及視聽著作的「公開傳輸」行為,跟上述公開上映的「公播版」或「教育版」影片或錄影帶一樣,如著作權人已授權公開傳輸,則運用學校電腦網路系統播放影片,不必另外取得授權。但如果著作權人並未授權公開傳輸的話,學校和教師要在課堂上利用網路播放影片來教學,除非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仍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

學校的老師如果基於非營利的教育目的,播放的影片與課程內容相關,而且所利用的質與量占被利用原著作的比例低,其利用結果對於影片的市場不會造成「市場替代」的效應,可依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規定引用部分影片,作為教材的內容而在課堂上播放,不必取得授權。至於到底用多少才算是合理範圍,很難一概而論,必須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來做判斷。但是如果播放整部電影或整個錄影帶或其相當部分,一定會造成「市場替代」效應(例如於課堂上播放電影,學生就不需要去電影院看電影,或去租、買錄影帶或光碟來欣賞),已超過合理使用範圍,應得到授權,否則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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