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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因教學需要,將從影視出租店裡租來的熱門影集播放給同學看,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有許多學校老師為了增加授課內容的趣味性,提升學生學習的熱情,會到影視出租店租幾支與教學內容相關的片子,或是直接在書店購買DVD或VCD,在教室中播放給學生觀賞,甚至會集合幾班的學生一起觀賞,並請學生於觀賞後進行研討。這樣的利用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比較安全地利用他人的視聽著作?

有關於教學時利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Ⅰ.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Ⅱ.第44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學校或老師可以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符合前述規定的情形,無需事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然而,在課堂上進行影片的放映,並不是「重製」行為,而是屬於對於特定多數人(公眾)的播放行為,乃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的範圍,因此,無法依第46條主張合理使用,必須要另外尋找其他合理使用的規定。

提到公開上映的合理使用規定,主要是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是否符合本條規定的要件,在判斷上有下述幾項要件:1.必須是「非以營利為目的」;2.必須「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3.必須「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4.必須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5.必須是在「特定活動中」。老師若是因應特別的事件或教學需求,臨時性地有公開上映視聽著作的需求時,只要符合前述的要件,應可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但是,若是老師在選擇所播放影片時,與教學活動的關連不大,反而是「休閒」、「娛樂」的性質較重時,則可能另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被認為有「市場替代」的效果,仍然有可能會屬於侵害公開上映權的行為,須特別注意。

針對學校老師授課需要有使用視聽著作的需求時,因為涉及「公開上映權」,筆者有下述幾點建議:

  1. 若屬於教學常態性需要使用的視聽著作,例如:人體奧秘、宇宙大爆炸、二次世界大戰等商業頻道公司所拍攝相當具有教育意義的影片,因為非屬於臨時活動的公開上映,而是教學的經常性使用,應該向廠商取得公開上映的授權(一般是銷售「公播版」)。事實上,也有民間廠商專門向學校提供這類影片的授權,學校老師若有教學上的需求時,應請學校協助採購。
  2. 若是老師自己在準備教材時,希望將特定影片內容作為教學時的輔助教材,則建議在製作教材時,將影片內容截取適當的部分後,以第52條引用的方式,融入作為自己授課教材的一部分,例如:配合簡報檔案的使用,在簡報到特定議題時,連結至影音檔案,作5到10分鐘的播放等,即使是涉及公開上映的行為,但若是以合理「引用」的方式作為教材這個新的著作的一部分,仍然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3. 若是在課堂上確實有播放全部影片的需求時,由於其市場替代的效果較大,透過第55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較低。建議仍然宜取得公開上映的版本進行放映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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