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之期中、期末考試試題,是否屬著作權所保護之標的? | 藍眼知識庫 | Free LINE robot | Network Marketing Robot | BlueEyes Technology

學校之期中、期末考試試題,是否屬著作權所保護之標的?


無論是大專院校或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每學期大大小小的考試,總是令老師和學生都異常的忙碌,老師雖然可能同一課程已經上了許多年,但要設計出不同的題目來測驗學生的學習成績。能不能直接參考其他學校老師的考題,讓考試卷的準備變得輕鬆一點,相信是許多老師都想知道的答案。

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至於何謂「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過去著作權法僅規定「各類考試試題」,其範圍並不清楚,為避免爭議,有認為由於著作權法第9條乃是將特定作品排除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之外,對於從事該類作品之創作者而言,是一種非常大的限制,對於這樣的限制,解釋上應限於「政府辦理之各種考試、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入學考試 」,將範圍限縮得非常小,才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意旨。然而,另一種說法認為考試的試題,主要還是在測驗受試者的學習狀況,並非對於國家文化的發展有特別大的貢獻,即令加以限制,亦不會對於國家文化發展有特別的影響,應採取較為寬鬆的解釋。我國著作權法在修法時,採取較為寬鬆的立法方式,折衷規定為「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

正由於著作權法現行規定是依「法令」,而不是依「法律」,因此,除了考試院所舉行之特考、高考、普考等國家考試之外,各級學校所舉行之入學考試或月考、期中、期末考試等,有教育部之行政命令作為依據,因此,這些考試的試題同樣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以大學的期中、期末考試為例,經教育部於95年2月14日台高(一)字第0950008784號函復智慧局表示,「大學法第28條規定,學生成績考核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本部備查。爰大學辦理期中、期末考試仍屬學校依大學法及學則所為之成績考核事項,與大學法修正前之規定並無二致。」大學學則既然是依大學法第28條所訂定,則大學期中、期末考試是依大學法及各大學學則所辦理,故其試題仍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大學聯招或相關大學入學考試,也都是屬於各大學學則的範圍,其試題及模擬試題,一樣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至於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的考試,關於各級學校全年級一致舉行之期中、期末考試各有其依據分別為:(一)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係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辦理。(二)高中之期中、期末考係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辦理。(三)高級職業學校之期中、期末考係依「職業學校規程」辦理。(四)技職院校則依專科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

由於前開法律及行政命令規定的範圍相當廣,幾乎泛指所有公私立學校的各種考試,因此,包括像是各級學校舉行的模擬考、複習考、隨堂測驗等,都可以認為是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其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但是,若是老師隨堂準備的練習題,不在定期評量或平時評量的範圍,只是作為教學內容的一部分時,則不在排除保護的範圍。這樣的解釋雖然較其他國家為寬鬆,但對於老師或學生而言,在準備考試方面變得更加容易,也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的性質,在未修法限縮之前,學校老師和學生可以放心的利用依法令舉行考試的試題。但要提醒大家,除了選擇題、是非題這類題目決定答案的試題之外,其他考試試題的解答,若是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還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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