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補習班業者的參考試題影印後讓學生練習,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 藍眼知識庫 | Free LINE robot | Network Marketing Robot | BlueEyes Technology

將補習班業者的參考試題影印後讓學生練習,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相信在國、高中階段,學生面對升學競爭較激烈的時候,老師經常會舉辦不定時的各類考試練習,以測驗學生學習的狀況,增進學生答題的技巧。然而,出考題對老師而言,也是相當沈重負擔,以學生所需要的考試數量,幾乎可說是單一老師所無法負荷的工作量。在這種情形下,能不能利用學校資源,將補習班業者所印製的模擬試題或參考試題,影印後發給學生作為練習之用?這類的試題,也是依課本內容所設計的,是不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有關於試題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問題,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所稱「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然而,條文所排除在保護範圍的「試題」,是指「依法令舉行的考式」,包括像國家考試、各級學校所舉辦的月考、段考、期末考等各種測試、評量學生學習狀況的考試。但是,並不包括補習班業者所自行撰擬或出版的模擬試題或參考試題,因此,補習班業者的模擬試題或參考試題,只要符合原創性等著作權保護的要件(請參考第1篇第2題),仍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如果試題本身的創意並不高,很可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單一試題本身可能創意不高,但整份的試卷可能至少有編輯著作的保護,應該還是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老師們還是應該先認定各類的模擬試題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較為妥適。

既然補習班的模擬試題或參考試題大部分是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若未取得補習班的授權,除非是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否則,就會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老師提供學生測試使用的試題,相關的合理使用規定有二,一是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Ⅰ.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Ⅱ.第44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二是著作權法第54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著作權法第46條乃是為了「授課需要」,教學評量某程度來說,也是授課活動的一環,然而,依據第46條第2項規定準用第44條但書,即若依教師所重製著作的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即不得主張合理使用。補習班所提供之各種模擬試題或參考試題,或僅提供予該補習班學生作為練習之用,或有另行出售,但皆為補習班與其他業者競爭之利器,若教師取得此類試題後,提供予學生練習,將減少學生至補習班之意願,應可認為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故不得依本條主張為合理使用。至於著作權法第54條,則是明文規定若所要重製的著作屬於「試題」,即不得將他人的試題重製作為考試之用,很明顯在這種情形下,亦無法主張合理使用。

綜前所述,老師若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是不能將補習班或其他市面上販售的各種模擬試題或參考試題,直接重製並提供予學生作為練習之用,即使是利用學校資源印製,未向學生另外收取費用的情形也是一樣。若老師確實有此需求,建議還是請學生自行付費購買相關模擬試題進行練習,或由學校協助同一課目教學的老師們,共同撰擬並累積試題資料庫,以利學生練習之用,以避免產生著作權侵害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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